如問題所述,如果從通知程序來看存在違反程序的情況,恐怕不僅需要撤銷決定,還需要撤銷通知並進行新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實施該行政行為:……(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可見,如果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部門的處罰程序錯誤,即使訴訟或復議敗訴,也有必要重新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