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其在形式上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有壹些判斷錯誤,也不妨礙欺詐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壹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經濟利益,但並不或不限於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構成欺詐。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