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妳說的定期判刑是什麽意思?
妳說的定期判刑是什麽意思?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結束後不能當庭宣判,而擇日公開宣布判決的訴訟活動。

在審判實踐中,出於某些原因,法官通常會擇日宣判。至於人民,他們認為會有不公平的審判。那麽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和日期判決哪個更有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呢?法官和公眾對量刑時間都有自己的想法。無論是定期宣判還是當庭宣判,都必須當庭宣判,即使案件不公開審理,也必須公開宣判。

定期量刑是指量刑形式之壹。合議庭評議完畢或者獨任審判員審理完畢;終結後,人民法院擇日宣布判決。全都在公共場合。人民法院在宣判時,還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定期宣告刑事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立即向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判決書;如果定期宣判民事或行政訴訟的判決,將在宣判後立即發布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