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或者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施工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施工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先行支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第十壹條企業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給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擴展數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第七條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向“勞務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企業可以委托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百度百科-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