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權益糾紛,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2.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消費者投訴。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需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有異議的,報請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二條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或者12315網站投訴平臺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投訴日期等。消費者通過電話或者上門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內容。
第十三條消費者可以親自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訴。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消費者本人簽名。
第十四條消費者為兩個以上的人,就同壹標的物進行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以壹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辦理* * *同壹投訴。* * *同壹投訴可由消費者書面選擇,並可授權兩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有效,但代表的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