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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債權能否資本化?
您好,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讓與只存在於合同中,即合同權利讓與是指合同壹方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讓與給合同外的第三人。

1,對主體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並未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分債權,而不論其性質和形式。

2.合同的客體可以是事物、行為或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是的具體行為。行為有很多種,有些是可以替代或者被替代的,比如沒有技術含量和具體要求的行為;有些行為是不可替代或無法替代的,比如與行為人的名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由他人行使,肯定會影響合同的目的。

3.內容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者訂立合同後作出特別約定,禁止任何壹方轉讓合同權利。這個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的禁止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違反約定轉讓合同權利,都將構成違約。因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上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經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原審批機關拒絕批準債權轉讓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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