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海關檢查時,發現被檢查人有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海關應當按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海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被審計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
海關應當按照《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受理聽證申請。
第二十八條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海關檢查後,發現被檢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或者構成走私罪而不予起訴、免予處罰的行為,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