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
(3)動作和行為難以被常人理解,古怪異常;
(四)在病態心理支配下自殺或者攻擊、傷害他人的;
(5)存在不同程度的自控缺陷。患者經常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失去判斷,認為自己的心理和行為是正常的,並拒絕治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四十壹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中,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的鑒定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評估程序違反法律或者相關規定,評估過程和方法違反相關職業規範要求的;
身份證明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五)未依法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相關人員的;
(六)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對精神病鑒定程序進行監督,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必要時可以詢問鑒定人並做好筆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①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本領域大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