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於5月8日晚19:00到電影院看電影《讓子彈飛》,乙方欣然同意。5月8日晚,18:30,甲方在電影院門口買了兩張票,但是壹直等到19:00,也沒有等到乙方,甲方只好壹個人去電影院。a後來見了B,指責B違約,要求B賠償..
妳覺得A的觀點正確嗎?
甲方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就協議內容而言,雙方追求的是壹種法律效力,即應當具有相互約束的權利義務關系。該案中,甲、乙雙方雖就觀影達成協議,但其意思並不包含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必受其約束。因此,甲、乙雙方的約定只是雙方的約定,不能視為法律合同。因此,乙方違反承諾的行為不能被考慮。
案例1-2甲乙雙方的約定是本合同還是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租期10年,租金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再談,但原則上為每月5000-6000元。由於房屋需半年後才能竣工,甲乙雙方將在房屋竣工時簽訂正式合同。房屋竣工後,甲方以每月6000元的價格將房屋出租給丙方,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丙方..B得知後,起訴A將房屋出租給自己,如不出租,應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的協議性質是什麽?應該怎麽做?
在這種情況下,甲乙雙方的約定是約定。現在甲方不能和乙方簽訂這份協議,構成違約。由於該房屋不能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甲乙雙方在6個月後正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即為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