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站內嚴禁修理車輛、敲鐵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加油區嚴禁明火作業,嚴禁使用明火電爐。
3.嚴禁將易燃油直接裝入塑料桶等非金屬容器中(從金屬容器向非金屬容器轉移油時,作業場所與爆炸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必須大於5m)。
4.加油車輛駕駛員和乘客進站後不得影響加油站安全。
5.所有機動車輛必須熄火並加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