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章,在黨內選舉中,選民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要求更換候選人,選舉或不選舉任何候選人,或選擇另壹個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民選舉或不選舉某人。
通過無記名投票,選民可以擺脫顧慮,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也可以有效避免壹些可能出現的違反黨內選舉規定的行為,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擴展數據
投票方式如下:
1,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決定原則又稱“多數公投原則”。舉行選舉或通過法案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的原則。這壹原則起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歐洲各國在公元14世紀采用這壹原則作為選舉和決議的方法,然後傳播到世界各地。多數決定有三種方式:絕對多數、相對多數和特別多數。
前兩種方法用於壹般事項,後壹種方法用於特別重要的事項(如通過憲法法案)。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需過半數代表同意即可通過壹般法律;修改憲法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人同意。
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國會議員的同意,並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州立法機構的批準才能生效。
2.同意投票規則
根據自己的喜好劃分界限,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當候選人分為兩部分時,yes投票是唯壹不受控制的投票方式;當它壹分為三時,它是唯壹誠實的投票制度;當分數為四分或更多時,沒有投票過程是誠實的或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