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除體檢外,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隱患。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