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兩份,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兩份;
3.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新身份證請正反面復印);
4.1申請人報名信息復印件(自打印之日起壹個月內有效);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手續1份(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記錄、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處罰證明、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