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合格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本法由NPC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2月28日頒布,並於2009年6月6日生效。
第二十四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保障公眾健康。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要求。
(4)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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