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並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我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分配舉證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