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景帝時期,在漢文帝改革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化了刑事制度改革?經過文景年間的刑罰制度改革,漢代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漢代的勞役有固定的期限。根據東漢魏宏的《漢九儀》記載:夾城5年徒刑,完城4年徒刑,交鬼3年徒刑,總管2年徒刑,做仆役並罰款。當作壹年刑期?
還有壹些不定期的勞役懲罰,比如輸給左學?輸給心儀的學校?如果妳輸了,妳會把壹些罪犯送到掌管工匠大師或少府政府等官員的祠堂。墓地?宮殿?道路?在修建花園等工程時,做些苦力或雜工?
遷徙本來是秦朝做的,漢朝沒改?當時,出於“終生造福邊疆”的多重目的,大批重刑犯攜家帶口遷往邊疆定居服役?
它不僅寬恕了死刑犯的生命,還顯示了朝廷的“仁慈和寬恕”。它還為邊境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勞動力,為邊防建設節省了運輸口糧的費用,並避免了這些危險的重罪對內地統治中心的潛在威脅,可謂壹舉兩得?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移居邊疆的人未經朝廷允許不得出境和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