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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三十條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獨占權。事實上,人們很清楚,物權法保護的財產權應當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承認是權利人享有和行使財產權的前提。另壹方面,如果壹項物權在相關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則不會受到物權法的保護。至於違法取得物的權利,根本不是物權,因此不會受到物權法的保護。顯然,判斷違法建築是否會受到《物權法》的保護,應當基於這壹基本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