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錄和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
1、被執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及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錄和公布的其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