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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壹男子強奸兩個女兒數年,被判428年。如何解讀這句話?
我認為這壹判決主要是使罪與罰遭受精神折磨,並判處428年監禁。目的是證明他的犯罪行為有多惡劣,讓他永遠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譴責。除了428年的監禁外,他還將被鞭打240下。這名官員認為死刑對他來說太輕了,所以他決定用這種方式折磨和懲罰他。看到這個人的行為後,每個人都覺得。

壹名馬來西亞男子侵犯他的兩個女兒數年,當地法院根據法律判處他428年監禁,同時他必須接受240下鞭刑。判決結果公開後,引起了許多人的爭議。許多人認為處罰結果太輕,無法達到懲罰的目的,判處他428年監禁是不現實的。大家對法院的判決也非常好奇。首先,該男子的動物行為實在可惡。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他竟然將魔爪伸向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兩個女兒被親生父親侵犯已久,大家都希望嚴懲罪犯。

我不知道妳如何解釋428年的判決。起初,我覺得很難理解,但仔細解讀後,我發現這個判決實際上比死刑更折磨人。求死很簡單,最難的是生不如死。希望他壹輩子都受到法律的譴責,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我們都希望罪犯能得到最嚴厲的懲罰。雖然死刑是壹個很重的懲罰結果,但428年的監禁甚至可以表明他的罪行有多嚴重。最後,我們也希望這兩個被親生父母折磨過的孩子能夠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忘記這個動物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