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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金不足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現已改為認繳登記制,但未足額繳納將承擔法律責任。1.公司註冊資本時不需要驗資。根據新公司法正式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2.對於開公司的,註冊時要向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證明自己註冊資本的真實情況。1年3月起,開公司的人不用再提交驗資報告了。這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向認繳登記制的轉變。認繳制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時,對註冊資本進行規劃和承諾,註冊資本不壹定繳入企業銀行賬戶,不需要專門驗資證明資本是否實際到位。但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全額,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改革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註冊公司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