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會意識這個概念,相對於社會存在而言,是其物質第壹意識的反映。
那麽,從反思的深度來看,根據社會意義是否自覺、系統,又可分為初級的“社會心理”和高級的“社會意識形態”。
再次,社會意識的形式根據是否體現階級性,即在壹定的社會存在中是否會受到統治階級的影響,細分為“意識形態”和“非社會意識”。
我們所說的政治是指社會的政治結構。壹般來說,經濟基礎中的統治階級從直接物質性上自然決定了社會意識中強大的統治階級烙印。但是有時候為了維持這個經濟基礎,我們可以通過間接的經濟影響,也就是中間打著政治的幌子,對意識形態施加影響。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影響並不是全部,政治對意識的直接影響比例因社會而異,但政治本身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所以其影響最終是。
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政治影響並不是對所有的社會意識形態都有效,其有效的部分就是上面分類的意識形態,這就是意識形態與政治的關系。
以下是馬克思哲學之外的壹些常見定義及其與馬克思哲學中的定義的比較:
其他國家的哲學和社會學的定義基本上與馬克思哲學的定義相似,即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主流的、“標準的”認知。但與馬克思的哲學不同,它並沒有從學科範疇上定義壹些非意識形態。它認為任何範疇的社會意識都或多或少有機會進入“意識形態”的“標準答案”認知。同時,即使法律思想等東西被馬克思歸為社會意識形態,也有人認為在有“標準答案”——意識形態的同時,也有壹些非主流思想,不屬於意識形態,而這種非主流思想如果被極度壓制,往往會卷入社會學霸權。
可見,概括地說,馬克思主義哲學傾向於從意識形態範疇來劃分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還有壹些觀點傾向於從壹個具體思想的實質和地位來區分它是否是意識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