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接受。公安機關接受捐贈時,必須與捐贈人就捐贈對象、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訂立捐贈協議。公安機關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小額壹次性或經常性捐贈,可適當簡化協議簽訂手續,具體標準由各地公安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捐贈財產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建立了公安警察基金會等專門管理機構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捐贈財產移交給專門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管理;其他公安機關的捐贈財產,由負責優待公安民警的部門管理。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三條人民警察撫恤優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人民警察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各級政法機關)應當做好撫恤優待政策的落實和宣傳工作,關心撫恤優待對象的工作和生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