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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不判離婚怎麽辦?
向離婚法院起訴離婚的解決方案包括:

1,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

2.第壹次離婚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3.如果有新的情況,可以馬上以新的理由再次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所需的文件:

1,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離婚起訴書及其復印件;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證據;

4.要求分割財產的,還應當提供夫妻雙方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如果審理後未判決離婚,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繼續起訴或暫時放棄離婚訴訟。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需要冷靜分析,理性對待,尋求合適的解決方案,改善夫妻關系或解決婚姻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4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