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異同
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異同
法律分析:措施的行為性質不同:傾銷和補貼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措施所針對的行為是壹種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的行為。反傾銷要求對進口國的產業造成“重大損害”,而保障措施要求“嚴重損害”。措施被不同的對象所使用:反傾銷使用最為廣泛,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或混合經濟國家的產品出口行為;保障措施可以針對任何國家,相對來說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威脅更大。措施的具體實施手段不同:反傾銷措施的最終實施方式是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保障措施的實施方法可以包括提高關稅、禁止進口、限制進口產品的許可證或配額數量、特殊行政審批程序等。聯動: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產業、限制進口產品而設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