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超市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可以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嚴厲處罰。
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以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價格的手段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相關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查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五、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壹)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行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提高配送成本或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壹品種商品,超過1.19(含當日,下同)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差價率;
(4)疫情前未實際賣出,或在65438+10月65438+9月前實際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