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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詳情如下: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和指導本系統、本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擴展數據: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國家的日常政務,組織實施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並檢查實施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國家重大案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