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擔任辯護人時,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的義務:
1.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3.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5.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代理人利益。
6.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等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