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可以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在國務院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中規定。
參考資料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壹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根據本條規定的情況,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