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第壹,雙方屬於合同關系。餐廳根據顧客的訂單要求進行服務,這是履行合同內容。如果上錯菜,將構成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客戶不認可這種變化,則無需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這壹點,如果餐館想讓消費者為錯誤的菜買單,它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消費者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吃了錯誤的菜。
第二,餐館的錯菜對顧客來說是不當得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裏的“返還義務”根據收受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而有所不同。如果接受者是善意的,那麽只有現有的利益將承擔返還責任,如果利益不再存在,返還責任將被免除。如果收件人是惡意的,則應將其退回。如果原物不能歸還,應折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