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設置在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的城市,並應定期維護、裝飾或拆除。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根據規定,個體戶門店門口廣告牌審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店鋪營業執照或核準的工商名稱復印件兩份;
租賃合同復印件2份;
③戶外廣告牌效果圖兩張(效果圖需要上色,拍攝時要拍下門上下80CM左右的情況);
(4)申請報告(包括設置地點、發布時間、內容、形式、規格、數量;壹式兩份);
⑤產權證復印件兩份;
⑥存儲方位圖1份。
擴展數據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