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因為“占座霸座”未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導致其行為後果僅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層面。《民法典》頒布後,“占座霸座”行為從之前的宏觀道德譴責上升為具體的法律規定,為被壓迫者提供了私力救濟的依據和途徑。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壹十五條的規定,占用座位的旅客視為未購票,需要額外支付或者補足所占座位的相應票款,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具體到本案,無論劉某的行為是否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劉某作為“占座、霸座”的行為人,需要按照列車工作人員的要求支付或補足座位費,否則列車工作人員有權拒絕運輸,王女士作為座位的受害者可以立即向列車工作人員舉報或反映,列車工作人員將與劉某溝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