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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有哪些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金、因傷致殘賠償金、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在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取代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

(壹)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害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壹)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三)交通事故死亡保險賠償項目: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壹)項所述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因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