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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基礎知識
治安管理主要是指:必須預防和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任何危及或影響業主或非業主生命、財產和身心健康的行為和因素,如電線短路、煤氣泄漏、電梯停運、水管破裂、火災報警、盜竊、擾民、噪音以及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流氓行為和各種破壞活動,確保業主或非業主。

2.正當防衛的定義:是指不法侵害人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損害的行為。

3.自衛的條件:

1),必須是違法侵權的客觀存在;

2)、必須是正在實施的違法侵權行為;

3)防衛的目的必須正當;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

5)、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只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不造成應有的損害。)

4.防衛過當的定義: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5.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緊急避險: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損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

7.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78條規定,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可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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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因其合理性和正義性而受到法律保護,關鍵是控制損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