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運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輸送,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氣體,是指用作燃料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和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