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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蘇州的餐廳吃飯怎麽維權要誤工費?
餐廳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餐廳存在過錯。也就是說,我們吃壞胃的原因是由餐館引起的。這種索賠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如進食證明和食物中毒的醫學診斷和治療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餐廳有過錯,餐廳是沒有責任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規定: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

1.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等。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