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限;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它的協議。抵押財產已轉讓;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妳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提存給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