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規定,在許可文件短缺或文件無效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通知建設單位當場或在5日內補充所有文件。此外,縣級以上相關建設部門也不具備增設證照的條件。
第二,建立事中事後監控體系
新政規定,相關發證機關在發放施工許可證後需要建立壹系列審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壹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出現變更條件、延期施工、中途停工甚至違法違規等問題,必須及時予以處罰。
第三,加強信息披露和宣傳
新政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施工許可證,頒發許可證的有關機關將在其辦理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向公眾公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包括條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關內容,以便公眾有效行使檢查權,並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有效監督。
第四,量化懲罰標準的出現
新政規定,相關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分期開工,或擅自開工的單位將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1%-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責任到人,處罰到人。
新政規定,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要落實到人。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提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處罰尺度,數額為5%-10%。該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還將被通報壹系列不良記錄。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法律規範迫在眉睫,新政的出臺細化了建築許可的管理方法。在關註住房的同時,我們也應該關註住房和辦公設施的住房建設。除了住在安全舒適的住房外,我們還應該註意住房的安全,因此我們應該熟悉國家法律法規,盡我們公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