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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房租赁市场“紧箍咒”:3个月以上租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称,该市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另外,通知还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口市暴发城城找房、良哲公司、互盈科技、轻居科技、隆湖物业、每天、黎舍等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事件,海口市住建局已多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海口市政府于12月16日印发了《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房屋租赁市场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迅速开展摸排查处。海口警方对涉嫌犯罪的良哲公司负责人黄某、轻居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抓捕归案,有力打击了一批不法企业。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机制。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海口市住建部门的指导下,按业务开展需求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租赁企业和银行签订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海口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知称,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通知还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严重背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方式,极易造成“暴雷”“跑路”的发生,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通知对房源信息真实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实房屋信息来源,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前应向承租人出示房屋产权情况及业务委托书。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另外,通知还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经营范围、企业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