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教育厅发布《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6种情况下学生可申请退学退费,其中包括学校以“统招”名义欺诈学生入学,在学生申请后需全额退费,学校如要挽留学生就读,必须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