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文件规定:“双一流”高校和在镇高校的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五年内,在扬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分五年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单位要求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人才条件
1.2021年6月4日后初次来扬就业;
2.“双一流”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出国留学并在国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博士、硕土研究生学历,且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在本市企业就业;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所购房屋要求
补贴申请单位人才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前在本市范围无不动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根据规划用途判断属于住宅;
2.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为初次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
4.房屋位于扬中市范围内;
5.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四、补贴标准
1.“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2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补贴2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4万元;
2.“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2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补贴1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3万元。
五、申领审核
申报。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供材料:《扬中市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人才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人才所购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初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获取交易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主要内容为网签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身份、认定首套房、核实交易时间。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才条件、本市范围内工作起止时间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根据初审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人才本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收件受理。
复核
市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才的补贴金额,同时,对续发购房补贴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资格复审、公示。
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金额拨付至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需符合先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时间要求。
2.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3.购房补贴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4.购房补贴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5.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停止继续发放。
6.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7.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8.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申报表格下载:扬中荟扬、聚扬计划各类补贴申报表格、注意事项、承诺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