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告后3到5天注销。简易注销在45天公告期结束之后,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公司简易注销的条件是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涉及两个时间: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需要45天左右的时间。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
不能做简易注销的情况有哪些: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