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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安全,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城建、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申请者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存货库房。第五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

(三)个人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四)库房位置平面图。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应当定量布局,繁华场所、繁华街路和消防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第七条 拟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领取《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后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库房进行审核合格后,再到公安分局治安、防火部门复检;

(二)复检合格的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到市城建部门办理占道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三)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零售地点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批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同时持《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批发单位不得批售烟花爆竹。第九条 长春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归口负责烟花爆竹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第十条 日杂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不得采购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后应当将所购进烟花爆竹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等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接受公安局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将《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摆放在销售地点,不得无证经营。第十二条 零售烟花爆竹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地点销售,不得以燃放的方式进行促销。

零售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的正月十五。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第十四条 零售烟花爆竹存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二)库房内不得有火源、电源和其他易燃物品,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第十五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批购或送存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的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利用公***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和个人,对过期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当送交日杂公司,凭购货发票由日杂公司给予免费代保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擦炮;

(二)燃放时产生有毒气体或者飞行轨迹不规则的;

(三)超大药量的;

(四)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和无厂名、厂址、商标、无出厂日期的。第十七条 燃放期间市民携带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通工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