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参照《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发[2012]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发[2012]6号):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县(区)教育局对转出、转入学生统一进行管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