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经营者将发票开具信息传送地税机关发票摇奖数据库后,即可参加当期摇奖。
因经营者未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纳入摇奖的,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
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时,经营者应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家”软件开具,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手机电话号码”,可同时参加一等奖、二等奖的摇奖;
未填写手机号码只填写“个人”的发票,不参加二等奖摇奖,可正常参加一等奖摇奖。付款单位(个人)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后,可在72小时后通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进行摇奖资格查询确认。
(五)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沈阳市统一定额发票》刮开刮奖区域参与刮奖。
扩展资料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如兑奖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到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电话:22920337、22917278)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辽宁频道-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