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总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营利事业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书等。
二、费用
一般而言,总部对开店者收取三种费用,包括权利金、保证金。所谓权利金,系指品牌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商誉所付给总部的费用,通常采年缴、季缴或月缴的方式为之;保证金系指总部为确保品牌店会确实履行合约,或为货款担保而所收的费用。
开店保证金在签约后就无法退回,所以开店者在签约前便要仔细货比三家。权利金最好采月缴方式,最好不要一次开出好几张支票,以免届时要终止也要不回权利金。保证金额当然是越少对开店着越有保障。
三、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总部都会要求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品牌店纷争最多的地方。因为,品牌店往往会抱怨总部供货价格偏高,但总部为求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品牌店一定要向总部采购。所以品牌店可要求总部在签约时一并提供总部供货价格表,若其供货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得要求加注该类产品得自行进货。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总部为保障同一体系品牌店不会互相争夺客源,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这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品牌店对保障商圈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品牌店一定得搞清楚。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品牌店当然越有利。
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事业体的经营技术及相关关键技术不因开店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品牌店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约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品牌店相同行业之工作。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财产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如果时间太长,品牌店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一般多为一到三年,当然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越短,对于品牌店是越有利的。
六、概括条款
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品牌店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品牌店许多的困扰。
七、违约金
品牌店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品牌店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因此,品牌店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品牌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八、纠纷之处理
一般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就实际的案例来说,若品牌店与总部发生纠纷,再向总部相关单位申诉无效,品牌店也可以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各县市消保官申诉。
九、终止之处理
当品牌店想要终止关系时应如何处理?对品牌店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虽说每一个品牌店都想藉由品牌店开启事业大门,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例都成功。因此,对于如何圆满终止关系也是不可以忽视,品牌店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品牌店要求终止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品牌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品牌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
十、合约的解释与法院公证
在关系中,品牌店往往是弱势,所以品牌店若是不了解契约的内容,应要求总部提供影本,再将此合约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读,千万不要只听总部人员一面之词。若确认合约内容无误后,品牌店应要求该契约到法院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