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用的透析器和滤器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等,并明确标明为可复用的血液透析器和滤器。需复用透析器或滤器下机后必须及时处理。透析器(滤器)是否复用由主管医师决定,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透析器和滤器行为负责。主管医师要告知患者复用可能产生的风险,患者签署“透析器(滤器)复用知情同意书”。乙型肝炎病毒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标志物阳性的患者,以及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禁止复用。对可能通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患者不能复用。对复用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不能复用。
从事透析器、滤器复用的人员必须是护士、护士助理或技术人员。复用人员经过培训,能正确掌握有关操作程序,设专用的复用室及复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