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电子商务员(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三级);电子商务师(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一级)
2.申报条件--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br>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电子商务师
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电子商务师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网站建设与规划,网络采购与营销,电子交易,物流配送,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