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2、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其有关信息纳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备案;
4、监督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