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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思光只是抢劫伤人没有杀人对吗?那为什么他的三个同伙两个判了死刑,一个判了终身监禁

吉思光没有杀人。吉思光又名吉世光,他只是拿刀参与抢劫,没有参与夺枪和伤人。他的三个同伙,刘某,李某都参与了袭警抢枪,伤人。魏某抢劫致人重伤。

1998年12月6日晚,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警杨琳和妻子在街上行走,被三名歹徒跟上实施抢劫。在对一男一女实施抢劫时,刘某、李某用匕首捅刺男子,致使其脊椎神经断裂,八级伤残。后来在警方追捕下,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被抓并被执行死刑。

魏某被判终生监禁,最终吉世光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又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案例:200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徐猛、徐坤明、徐海峰窜至桐城市双港镇,准备盗窃摩托车。在寻找盗窃目标时,正在此处查缉盗窃摩托车嫌疑人的桐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见三人形迹可疑上前盘查。被告人徐猛、徐坤明见状逃跑,侦查员立即追捕。

侦查员毛继根追捕徐猛时多次表明警察身份并三次鸣枪示警,命令徐猛停下接受盘查,被告人徐猛仍继续逃跑。毛继根追上被告人徐猛,二人扭打在一起。徐猛捡起一块砖头磕毛继根的头,并讲:“把枪给我。”随即二人一起掉入旁边的水塘里。

此时,被告人徐坤明跑到现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猛击毛继根的头,将毛继根砸昏,被告人徐猛乘机抢得毛继根手中的六四式手枪,并交给被告人徐坤明。徐坤明窜至一厂内,乘人不备抢走一辆嘉陵踏板摩托车后和徐猛一起逃离现场。

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徐坤明、郑小磊开车将手枪送到桐城市青草镇自来水厂门前的草丛里,徐海峰用手机卡打电话告诉了警方藏枪的地点。当晚公安机关从此处追回了被抢的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一发。

四被告人归案后,先后交代了在山东郯城抢劫和在安徽桐城、潜山等地交叉结伙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其中徐猛参与盗窃7起,盗窃数额四万余元,被告人徐坤明参与盗窃25起,盗窃数额十五万余元;被告人徐海峰参与盗窃20起,盗窃数额十一万余元;被告人郑小磊参与盗窃4起,盗窃数额两万余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猛、徐坤明为逃避追捕,用砖头砸昏被害人毛继根后,暴力劫取毛继根佩戴的枪支弹药予以藏匿,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且系***同犯罪。

被告人徐坤明为能与徐猛尽快逃离抢枪的犯罪现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摩托车,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海峰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徐海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徐猛、徐坤明、徐海峰、郑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流窜于安徽桐城、潜山、山东郯城、江苏等地,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以抢劫枪支弹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以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坤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六万五千元。

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海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小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中国法院网:安徽桐城“袭警抢枪”案宣判 两被告人获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