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的公告》(公告〔2020〕]第78号),明确规定: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履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是:7204100010、7204210010.
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 )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具体要求请按《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执行。